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和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暂不能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复查,其他复查内容由所在学院组织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的相关规定,按学校考务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课程成绩记载、体育成绩评定的相关规定,按学校本科学生成绩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相关规定,按学校学生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生应当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期所修课程应修的学分数。
预警、留降级制度:在每学年结束进行成绩审核时,一年级的学生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的,其他年级的学生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的予以预警。一年级的学生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达到18学分的;其他年级的学生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的予以留级,学生可以申请暂缓留级,暂缓期为一年;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达到35学分的,必须留级;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累计达到45学分或第三次达到降级标准的,予以退学处理。
留级学生在学年开学初办理留级手续。由于原专业调整或者中断招生的,学校可以安排留级的学生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双学位,具体按学校本科学生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相关文件执行。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学生可以在学校认可的网络教学平台上进行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在外校或网络平台上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并存入个人档案。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按学校学生创新学分管理相关文件 执行。
第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和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事先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权限为:辅导员三天以内;学院党委副书记、教学院长四至十四天;十五天以上的由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假期。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应附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违纪处理。学生每学期请假时间累计不能超过6周。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办法按学校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相关文件执行,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学校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相关文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学生所学专业的学制加四年。
学生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院或学校认定为必须休学的学生由学校直接下发休学通知书,予以休学。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以学年计,累计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时间以学年计,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四年,同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学制加四年。
第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期满前两周或复学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申请复学时由于原专业已调整或中断招生的,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达到学校退学处理标准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到期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必修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文件并送达本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未修课程或已修但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两次结业换毕业考试。第一次安排在当年秋季学期开学与补考一起进行,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二次第二年春季学期开学,与补考一起进行,成绩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学位,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需提前申请,变更理由要合理、充分。变更后要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按照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要求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双学位并达到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上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